主要
工作
具体内容
改革举措
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
一、推进工程建设审批“一个标准”
1.统一清单和规范。
(1)结合我省实际,优化完善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事项清单,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
省政务服务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2)省直相关部门要逐项制定本部门相关事项实施规范,加强对各地实施的指导监督。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别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3)各市县负责审批的部门要逐项认领,规范实施,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2.统一中介服务管理
(4)梳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所需的中介服务清单,逐项明确服务标准,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成果提供形式,办事流程、监管部门,规范收费标准。深化工程审批系统与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对接,中介服务事项的成果由系统抓取。建立由建设单位和审批部门同时评价的中介服务质效“双评”机制,加强对中介服务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信息归集。
省政务服务办、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5)规范“多测合一”实施,完善“多测合一”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实行测绘事项分阶段“合一”,要深化各阶段“多测合一”成果共享互认及应用,切实减少建设单位委托次数,避免重复测绘。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3.统一市政公用服务
(6)统一市政公用服务。将电水气信设施综合报装纳入综合窗口,公开服务标准和费用,推行“一站式”集成服务。各地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主动对接,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提前开展技术指导,落实接线位置,对于市政公用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实行全程并联办理。探索建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服务评价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牵头;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4.统一窗口综合服务。
(7)统一窗口综合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管理,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窗口办事指南要与“一窗”“审批系统”办事指南同步更新。各市(县、区)窗口要配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小赣事”,免费为企业提供优质帮办代办服务。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各种形式咨询辅导,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加速项目前期“一链办理”
5.提升业务协同效率
(8)加快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监督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机制。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9)统筹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出项目策划意见和规划建设条件,推动项目后续快速精准落地。对社会投资备案管理的产业类项目,各地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积极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供地,积极探索“带方案出让”“拿地即开工”等应用模式,在土地出让前,由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开展地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在拟出让地块取得规划条件后,形成“用地清单”,“用地清单”在土地出让后一并交付土地受让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帮办代办服务,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阶段事项同步办理。除因政策变化导致重大变动外,同一部门前期协同意见与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变化。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6.提升区域评估水平。
(10)明确区域评估责任主体、评估区域和范围。对适宜开展评估的区域和事项,做到区域评估全覆盖。区域评估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公开,并对接业务协同和工程审批系统,供建设单位免费使用,免除或简化单项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11)鼓励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由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地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文物资源考古调查、勘探及发掘等工作。涉及使用林地、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查;涉及地块周边管线连接点、公共设施连接设计规定、供水供电或通讯迁改等,向当地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并将评估结果和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后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优化审批流程
7.分类优化精简审批环节
(12)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等事项审批流程。各地政府细化分类会议审议情形及时限,减少非必要的政府会议审核程序。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13)结合实际优化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电梯加装、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政管网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细化免予施工图审查、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类型和具体条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14)对需编制环评影响报告的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市或县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8.优化施工许可和联合验收。
(15)新建房屋和市政项目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防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等合并办理。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条件,探索实施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动办牵头;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16)优化联合验收方式,根据项目分类明确差异化的纳入联合验收事项清单和流程,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无需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凭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直接备案,并推送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且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动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推进审批系统优化升级
9.数据共享促“一网通办”
(17)深化工程审批系统与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收件。全面推进工程审批建设项目缴费“一网通办”。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8月底前完成
(18)8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两级所有市政办理业务系统与工程审批系统对接,不动产登记系统成功订阅工程审批系统数据,实现“交房即可办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深化“多测合一”成果共享互认及应用,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在线获取“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切实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在线办理。加强工程审批系统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管理,实行省级多渠道备份和异地交叉备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8月底前完成
10.全面推行电子化应用。
(19)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电子化应用工作方案,8月底前,全面实现审批事项全流程应用电子证照,推行审批事项电子材料,大力推广电子印章及数字签名,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在后序环节办理中一律免于提交。优化审批“线上评审”“远程会审”,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一键归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8月底前完成
(20)开展业务培训,各地小赣事应全面掌握电子化应用程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8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项目建设“全程监管”
11.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21)将缴存保证金的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根据诚信情况实施差异化缴交政策。鼓励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交工资保证金,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长期
12.健全审批监督管理机制。
(22)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对本地区项目全流程审批进行常态化监管,分析研判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推动解决。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不得增加预审或指定机构事先审查,不得线下预审线上补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长期
(23)明确容缺+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工作规程和监管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对履行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对实行“超时默许”审批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经办人承担“超时默许”办件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长期
(24)严格审批中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环节管理,指南中未纳入的不得增设,指南中纳入的要明确办理的具体流程和完成时限并纳入系统进行用时管理。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长期
(25)鼓励在策划生成阶段或施工许可阶段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参建单位等因素,由监管部门确定工程风险等级,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13.完善分类监管机制。
(26)试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鼓励支持企业提高规划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水平。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加快推动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的协同应用。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