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24成为英国的殖民地到1965年正式独?,新加坡有超过100年的时间处于英国的直接管理之下,其实?普通法制度的时间更是将近150年,尽管新加坡在独?后对其法律进?相应的修改、增加和废除,但其法律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英国普通法系的深刻影响,总体
,新加坡现今的法律仍然?量保留了普通法的特?和传统。
因此,?前新加坡的法律体系仍旧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其主要的法律渊源主要为成?法、判例法,同时在特定宗教群体中,宗教法规也发挥着重要作?。?前,「新加坡法律中的刑法、公司法及家庭法等的法律已经基本完全成?化,?且在主要的法律领域中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等领域的法律在特定也?定程度上法规化。」[13]除此之外,与其他英联邦国家类似,除了已废除的法律外,「包括英国议会、英国海峡殖民地?法会等在新加坡历史上曾经的?法主体制定的成?法,如今仍旧有效。」[14]?且新加坡在某些领域的制定法也有对英国在相关领域的制定法进?借鉴和引入。不过,新加坡仍有基于?身情况制定的制定法—比如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成?法制定的成?法。
作为?个普通法国家,新加坡另?主要法律渊源便是判例法,法官可以通过在判决中对制定法进?解释,并形成具有强制约束?的判例法。新加坡判例法的来源除了法官造法外,还有?个重要的来源便是英国判例法,「尤其当所审判案件争点落脚于传统的普通法领域或有关以英国法为基础制定的新加坡成?法及适?于新加坡的英国成?法。」[15]除此之外,近些年来新加坡的法院也?量引?英联邦中其他重要成员国(澳?利亚和加拿?)的判例,?这?做法进?步拓展了新加坡的判例法来源,?量增加了其现有的判例法数量。
?在宗教法,由于新加坡是?个在民族、?化和宗教等多都多元化的国家。「截至2020年,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占总的15.6%。」[16]所以,当穆斯林在特定发?纠纷时,宗教法发挥了重要的作?—比如在涉及到穆斯林的婚姻、家庭等的纠纷时,将由宗教法庭来对这些纠纷进?裁决。
因此,新加坡的法律渊源及相关解释可?致分为两个部分,制定法和判例法占据新加坡法律渊源中绝?多数(包括贸易、投资等众多的法律),?宗教法虽然只占据新加坡的法律渊源的较少部分(仅限于婚姻、家庭等有限的法律),但其仍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
新加坡法律是基于英格兰的普通法系,其也是普通法系的一分子,并且受到了较强的伊斯兰法的影响,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新加坡的普通法系特征有以下表现:
新加坡的普通法体系可以极其有效的保障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首先这是一种一种通过法官创制的法,同时这种法律并不是法官随意创造的,其法律创制必须在各种原则的限制下进行的,尤其是先例,这极其有效的维持了判例法的协调性。
其次,新加坡的普通法体系对新加坡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做出了极大的贡献。这一体系可以有效地把曾经的价值取向与现在的判断标准有机统一起来,普通法可以解决成文法的部分问题。其优势在于,普通法可以通过把事实运用到法律条文当中,这样就可以让更多的人可以通过具体案例理解法律,有利新加坡的法治建设。
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深受伊斯兰法系的影响,这表现在立法,司法与行政之中。
同时。由于新加坡有着及其特殊的历史,所以长期以来新加坡政府奉行各种族平等和文化多元的政策,在这片土地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在这里并没有宗教占据主导地位。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新加坡对宗教信仰自由有着充分的保障。与它的两个邻国将伊斯兰教设为国教不同,新加坡是一个世俗国家,并没有国教。
但是,由于新加坡有大量穆斯林人口长期居住,新加坡设立有伊斯兰理事会管理伊斯兰教事务。根据新加坡宪法第153条的规定,新加坡为了管理穆斯林宗教及相关事宜,依法组织了这个理事会,该理事会可以就有关伊斯兰教的有关问题向新加坡总统提供建议。宪法的这一条文也为《穆斯林管理法》奠定了基础,同时,新加坡还拥有一个伊斯兰法院,处理穆斯林的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伊斯兰理事会有权管理,伊斯兰教事务中的行政事项,如捐款救济、清真食品认证,清真寺的建设与管理,宗教学校的管理与发展,颁布宗教法令等事项。作为新加坡政府的行政机构之一,伊斯兰教理事会为文化、社区及青年部的下属机关,且由主管回教事务部长直接监管。其主要法定任务是向新加坡总统报告有关国内的回教事务,及回教社群的宗教利益与问题。
新加坡的法律委员会中也有穆斯林成员的存在。并且存在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规定,法律委员会之中应当有穆夫提(伊斯兰教法学者)和不超过两名的穆斯林或非穆斯林成员组成。且穆夫提通常担任法律委员会的主席。在处理伊斯兰教事宜时,应当遵守沙斐仪派的观点。应为新加坡的世俗国家性质,所以如果新加坡议会或法律委员会认为沙斐仪派法学的一些观点与新加坡的公共利益相悖,其他伊斯兰教法也可以在新加坡适用,但是必须给出合理的解释。
新加坡的伊斯兰法系色彩不仅局限于以上委员会的存在,新加坡还有伊斯兰教法院处理穆斯林的法律事务。早在1880年,新加坡还是英国海峡殖民地的一部分时,当地政府就颁布了《马霍姆丹婚姻条例》,该条例相当于正式承认了伊斯兰教教法在新加坡的地位。而在1958年,依据前一年的《穆斯林条例》规定,伊斯兰教法院得以设立,该法院设立的目的是管理新加坡穆斯林的结婚与离婚事宜。
在新加坡,当夫妻都是穆斯林时,会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婚姻登记。而夫妻的宗教信仰不同时,则在在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
在新加坡伊斯兰法在新加坡已经变得西方化与世俗化了,因为新加坡是一个现代化的世俗国家,所以在新加坡,伊斯兰教法中不少较为严苛的的部分大多数已经被废除或受到了限制,但是伊斯兰法长期以来是新加坡穆斯林族裔历史上长期遵守的规则,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他们长期以来的行为的规范,变成了新加坡穆斯林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所以,新加坡穆斯林群体面对新加坡世俗化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仍然存在较多的不适应,故而新加坡法律里存在的伊斯兰法律仍然有实践意义。从另一方面说,新加坡的穆斯林群体在长期的生活中通常也倾向于使用较为传统的伊斯兰法律视角去看待新加坡的现代法律制度。综上所述,新加坡的伊斯兰法制度仍然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并且应该未来在不会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同时新加坡的伊斯兰法律体系也随着现代化不断发展,包括通过改变对古兰经的解释方式来促进伊斯兰教法的发展,以多种多样的方式叙述、解释圣训的方式推动伊斯兰法律的发展,通过公议以及类比等方式促进新加坡的伊斯兰法律与时俱进,以及通过新加坡政府的 “行政命令”等方式促进伊斯兰法律的发展等。此类发展以及改革有利于新加坡的伊斯兰法律与新加坡的现代社会相适应,从而极其有效的避免了伊斯兰法的机械性和僵硬性。
综上所述,受到殖民历史的影响,新加坡的法律有明显的普通法法特征,同时当地穆斯林的风俗习惯也对新加坡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实践与发展的过程当中,二者逐渐走向融合,出现了富有新加坡特色的法律体系。